營利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分配盈餘申報者 國稅局:依

  • 2001-08-08
【本報訊】兩稅合一實施以後,營利事業單位若未依 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或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 形時,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將依法處百 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的滯報金。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昨天說,依照現行稅法規定, 營利事業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 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營 利事業如於限期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則據以調查核 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並按規定應加徵的稅 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而滯報金的金額不得少於一千 五百元。 馬祖服務處同時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申報後 ,營利事業仍未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 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並按核定應加徵的稅 額另徵百分之二十的滯報金,而滯報金的金額不得少於 四千五百元。 服務處表示,未分配盈餘申報,自每年的二月二十日 開始至三月三十一日截止,各營利事業得延後申報至五 月十五日,而國稅局將於下半年度開始寄發滯報通知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