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
,依照兒童福利法及托兒所設置辦法設立的托兒所,及
依據幼稚教育法設立的幼稚園,其教職員薪資始可適用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同時表示,經核准任用或聘雇
有案之工友,不論其為編制內或編制外,亦可免納所得
稅。至於不符合托兒所設置辦法及幼稚教育法設置的兒
童托育中心或課後輔導班,其主任、保育員等人員薪資
均不得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仍應申報所得稅。
馬祖服務處說,托兒所設置辦法及幼稚教育法對於托
兒所、幼稚園之設立,均有嚴謹規範,非經依上述法規
設立登記之托兒所、幼稚園,其負責人於給付教職員薪
資時,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向國
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完成申報扣免繳憑單之手
續,以免被罰。
國稅局:依法設立之幼教機構人員可免納所得稅
- 200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