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SARS 大陸配偶在台停留期將屆者 陸委會:展延至四月底止

  • 2003-03-29
 【本報訊】為因應SARS疫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昨天表示,有關大陸配偶在台停留期限將屆者,可自動展延停留期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 有關大陸及香港等地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持續擴大,基於人道及避免「大陸配偶」因探親、團聚停留期限屆至,需返回大陸地區而增加遭受感染SARS機會之防疫考量,陸委會經邀衛生署、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機關研商決議,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規定公告,凡「大陸配偶」在台停留期限於即日起屆至者,自動展延渠等停留期限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 另於公告日前,因疫情問題而逾期停留之「大陸配偶」,如未逾停留期限一定期間者,基於人道考量予以從寬併案處理,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自動展延期限屆至後,就「大陸配偶」屆停留期限應為如何處理,則視屆時疫情狀況再予評估考量。至於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等在台長期停留,如有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前停留期間屆滿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個案酌情處理。 至於「大陸配偶」因延期間之「大陸地區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效期屆至問題,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調大陸有關當局,如「大陸配偶」於本案展延停留期間,其所持用「大陸地區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效期屆至或逾期者,基於人道及防疫考量,請大陸當局通案從寬辦理渠等相關證件事宜,以便於在台「大陸配偶」往來兩岸。屆時若仍有個案待協調情事,仍請海基會予以積極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