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零星土地將可強制徵收 金、馬、澎立委聯合提案

  • 2003-04-18
 【本報訊】離島立委曹原彰、吳成典、林炳坤等四十五人,為促進離島發展,吸引國內外財團前來投資,特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政府可將零星土地予以整修、徵收,以利開發此案,昨天(十七日)已進入二讀通過,對離島建設與發展,有相當助益。 離島立委曹原彰等三人在提案中指出,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均係先民篳路藍縷最初開墾之地區,由於歷史久遠子孫繁衍的結果,已屬有限的土地經常是處於持分眾多並被切割細碎的狀態下。再者,又因離島地區經濟長期疲弱不振,就業機會稀少,居民大量移往本島或國外發展者所在多見,益增土地開發整合上之困難。 離島建設條例第八條原係針對離島地區土地取得問題所訂之規定,並以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依序就公有、私有與區段等三種型式土地之徵收事項作出相關配套措施,唯依據事實情況,公有土地畢竟有限,以各離島管轄地方政府窘困之財政條件,辦理區段徵收亦屬畫餅充飢窒礙難行。而私有土地的徵收規定,鑑於本條例第三條將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區分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計畫與交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二類。但第八條第二項只限交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始有適用。是除極少數政府先行規劃再交付民間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絕大多數私人投資計畫,即便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重要產業投資計畫仍不得適用該項規定。影響所及,各項離島屬私人興辦之投資計畫,往往僅因用地內一、二位地主之堅持反對,即可能導致計畫胎死腹中,殊為可惜,亦不符本條例建設離島之立法旨意。 故宜修正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使無論係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計畫或交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均得適用,唯二者間,一者為政府規劃計畫,一者為私人興辦計畫究有不同,故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之精神,並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於獲准實施都市更新計畫者,應取得計畫內用地一定比例之規定,爰於同條項增訂但書,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重要產業之私人投資興辦計畫,必須取得計畫內用地之一定比例始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