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如與配偶分居申報 四月廿一日前完成個人所得歸戶資料

  • 2003-04-19
 【本報訊】納稅人如與配偶分居,可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開提供九十一年度個人所得歸戶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與其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可分開申請九十一年度個人所得歸戶資料,申請人可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前,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民眾也可以利用網際網路提出申請,並應於四月二十一日前,以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身分憑證或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輸入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戶口名簿戶號,於財政部網路報稅網站(網址:tax.nat.gov.tw)申請九十一年度個人所得歸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