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採取擴大SARS防治措施 籲全民遵守

  • 2003-04-28
 【本報訊】政府為因應和平醫院集體感染SARS疫情之事件,日前緊急採取擴大防治措施,呼籲全民共同遵守,以防止疫情再度擴大,共維民眾健康。 政府公佈之防範措施如后: 一、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居民來台(馬祖四鄉五島出海二十四小時或疑似出入大陸者),即日起需接受SARS調查及測量體溫,採行「專案防疫強制隔離」十天。 (一)專業活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專業活動人數,已在有效控管範圍內,惟將進一步從嚴審理,除政策需要,原則上不發證。 (二)社會交流:大陸配偶、子女返台及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來台者,由原自行隔離觀察的管理,提昇為本人及同居家人「專案防疫強制居家隔離」。 (三)香港居民:取消落地簽證一個月,經許可來台者,採行「專案防疫強制隔離」。 二、國人部分: (一)國人自大陸地區(不限省份)或WHO公布之病例集中區返台,含自病例集中區轉機返台者,一律採行「專案防疫強制隔離」,其方式為下列二種之一:一為本人直接返家後,採行本人強制居家隔離之措施,或由企業主執行強制隔離之責任。 (二)國人經由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入境者,其專案防疫強制隔離措施亦比照辦理。 三、以上專案隔離期間均為十天,若有違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刑法第一九二條規定訴追,最高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排除由政府安排適當處所採行強制集中隔離。 四、WHO所列病例集中區國家人士,暫停核發來台停、居留簽證二週。前已取得多次簽證者亦不得入境,申請其他簽證來台人士需先檢附醫院特別證明未感染SARS疫情並視個案處理,抵台後先行隔離觀察十天,始得入境。 五、專案防疫隔離措施,為配合和平醫院救治工作,換取國內淨化空間,原則以二週為實施期間;必要時再予檢討延長。並呼籲國人在此期間,除因商務絕對需要外,配合政府政策,暫勿赴大陸、香港及其他病例集中區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