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建設局表示,行政院農委會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防疫需要,維護國民健康安全,要求地區加強防止漁民走私偷渡等行為。即起馬祖地區凡漁船及船員涉及走私及人員偷渡者,將依漁業法規定從重處分。 為避免漁民因偷渡及走私前往大陸疫區,而形成地區防疫工作上的漏洞,建設局依農委會指示,即起配合有關單位加強查緝,並宣導漁民近期勿再從事類似之行為,共維鄉親健康安全。 若經查獲屬實,將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從重處分,請漁民自重。相關處分標準如下: 一、走私一般物品 (一)涉案漁船:經司法機關宣告沒收或關稅機關沒入者,撤銷漁業證照。未經司法機關宣告沒收或關稅機關沒入,該船任一船員(含船長等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或關稅機關處分罰鍰者,收回漁業證照六個月。 (二)涉案船員(含船長等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或關稅機關處分罰鍰者,收回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六個月。 二、人員偷渡 (一)涉案漁船:任一船員(含船長等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者,撤銷漁業證照。 (二)涉案船員(含船長等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者,撤銷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防SARS 農委會:漁民走私偷渡從重處分
- 200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