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因應大陸地區SARS傳染病疫情持續擴大,避免人員大量移動,影響國內防(檢)疫工作,針對「大陸配偶」在台停留展延期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採取因應措施,將由原五月三十一日繼續展延至六月二十九日。 為因應大陸地區SARS傳染病疫情持續擴大,日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政策決議,「大陸配偶」在台停留期間,原自動延期至五月三十一日,由於疫情至今仍未和緩,後續處理措施如下: -在台大陸配偶以探親事由來台六個月或探病、奔喪三個月,停留期間屆滿之日為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含自前次公告自動展延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者)至六月二十九日,得再次自動延長期限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不視為逾期停留,亦無需申請延期。 -在台大陸配偶以團聚事由來台一年或三年者,停留期間屆滿之日為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含自前次公告自動展延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者)至六月二十九日間者,亦比照辦理。 -大陸科技人士來台長期研究,其停留期間屆滿之日為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含自前次公告自動展延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者)至六月二十九日間者,辦理延期停留事宜,將視個案辦理。 至於大陸配偶於本案展延停留期間,其所持用大陸地區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效期將屆或逾期者,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將繼續協調大陸有關當局,基於人道及防疫考量,請大陸當局通案從寬辦理相關證件效期事宜,以便在台配偶往來兩岸。 鄉親如有任何疑問可以逕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馬祖服務站(福澳港候船大樓)電話23736、23738。
大陸配偶在台灣停留期間再延!
- 2003-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