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本會期延會七天 有益離島鄕親

  • 2003-06-03
 【本報訊】立法院本會期決定要延會,並進行審查金馬鄉親關心的「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等案件,地區立委曹原彰將全力支持離島博弈事業(觀光賭場),以及與大陸簽訂不涉公權力的協議,應屬合法;另到大陸就學可辦緩征、合法使用人民幣、旅台鄉親也可小三通等條文。 曹原彰表示,本會期將延到六月六日才結束,經過政黨協商如果決定延會,將可追加審查許多法案,跟金馬鄉親有關的有:離島建設條例部份,他主張應全面免徵關稅;全面接受民意協商,儘量開放軍事據點,並依法定期開會檢討。此外,小三通部份,應開放貨物「限量中轉」,旅台金馬鄉親可享受小三通權益等條文。 曹原彰指出,至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份,鄉親與他希望改變的條文有:  一、關於兩岸簽訂協議,第五條原規定之「主體」僅指受託之民間團體(指海基會),未涵蓋其他政府機關,不夠周延。而「內容」則涵蓋所有協議,又太過於廣泛,對於不涉公權力協議,例如文化。故本條修正為內容則限縮為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協議。 二、第九修原規定所有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除持有護照、台胞証外、約五十餘萬人次,但大陸統計卻超過三百五十萬人次,顯見此項規定形同具文。因此,本修正案明訂需要申請許可之範圍,包括現任、卸任政務官,涉及國家機密者,由內政部訂定許可辦法。 三、第十一條關於陸勞受僱期間限為一年,但許可工作期間扣除訓練,所剩時間無幾,不合經濟效益,不如比照外勞規定,不必特設嚴苛限制。 四、現行條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以限制,但目前政府已全面開放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直系血親十二歲以下,但七十歲以上仍受限制,實不合理。 五、第廿二條關於在大陸地區受教育之學歷,修正由教育部檢覆採認以符實際。另隨同父母前往大陸工作而就讀大陸學校之學生,在一定條件下應准予辦理兵役緩征,以免學業中斷。 六、新增第廿二條之一是為解決赴大陸地區之臺灣地區人民子女就學問題,開放設立各級學校,提供臺灣各級學校發展空間。 七、第三十七條關於大陸出版品等之來台,鑑於交流密切,無法禁絕,且文教交流我方居於優勢,故建議予以開放,至於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節目等則依兩岸對等互惠原則開放。 八、第三十八條關於人民幣進出台灣地區之限制,但因兩岸往來密切,且人民幣之政治象徵意義已不如當初立法時之敏感度,故建議刪除,並比照其他外幣進出之規定處理即可。 九、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得申請在臺定居。 此外,曹原彰也主張大陸配偶來台應比照外籍新娘四年即可領到身分証,而不是十一年。另外,縣長可比照一般人民進出大陸,而不必專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