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鄉親手中是否持有九十一年度的退稅憑單呢?請於四月十五日前辦理兌領,不然可能要再等到六月以後才能領取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的退稅部分,國稅局所開立予受退稅人之退稅憑單,其兌領有效期限將於今年四月十五日截止,受退稅人手中持有之退稅憑單,請於期限內兌領,逾期仍未向金融單位辦理兌領手續者,就不能再展延兌領。
對於受退稅人於最後兌領截止日,應兌領而尚未兌領之稅款,國稅局將俟退稅專戶與金融機構辦理年度結算,以及改開立國庫退稅支票等作業手續後,於今年度六月份再寄發領取國庫退稅支票通知單,受退稅人始能持國庫退稅支票到金融單位辦理兌領退稅款。
至於已於最後兌領截止日(四月十五日)之退稅憑單,請受退稅人自行將該退稅憑單銷毀,不須留存,亦無須再持退稅憑單向國稅局辦理任何手續。
91年度退稅憑單 鄉親把握4/15前兌領
- 2004-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