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縣政府工務局昨天分別在南竿舉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說明,這項修訂與鄉親土地開發使用權益有密切關連,將有利於民間建設投資。
馬祖地區各島嶼因受地形環境影響,居民除聚集於少數村落外,多散居於聚落四周之保護區內,而在各地區之風景特定區計畫中,保護區所占面積均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近年來,地區逐日完成縣內地籍資料之建立,並確立土地所有人之相關資料後,私有土地逐日增加,然民眾受限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無法申請保護區內自有之土地利用,因此,縣府提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保護區使用規範之修訂。
保護區之規定修正變更如下:
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育天然為主,不得為建築使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但經連江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 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 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三) 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四) 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須之設施。
(五)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 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水土保持相關工程。
(八) 既有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和重建,應以原址並經建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以二層為限。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民宿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設施之申請,縣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依第一項第八款申請民宿使用者,得依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昨天的說明會中,南北竿各界代表對於馬祖實施都市計畫的本質表示質疑,也有民意代表希望政府能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內容,在不破壞景觀的原則下,儘可能放寬土地使用之限制,這樣才能帶動全面性的發展。
縣府修訂保護區使用規範
- 200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