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匪諜資料審查 立委建議加入「相關證人」四字 有利爭取

  • 2004-06-11
 【本報訊】由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再以書面向基金會申請審查,據以認定為受裁判者常被駁回。立委曹原彰等人特提案在條文中增加「相關證人」文字,使受害家屬能獲得遲來的正義。
 曹原彰和江綺雯等提案指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為補償受裁判者本人或家屬得到應有的名譽恢復及金錢救濟,然此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據以認定為受裁判者。經查前述所謂具體資料多因歷史因素草草審判結案或相關資料早已作廢、遺失或根本沒有證據,導致受裁判者或其家屬查証無門、舉證困難,影響其權益甚鉅。
 因此,曹原彰和江綺雯認為,參考「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二二八事件受難人家屬亦得檢附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以書面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據以認定為受難人。故爰擬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案」,受裁判者或其家屬除檢附具體資料外,亦得提出相關證人作為受償依據,以維護法律公平正義之基本原則。
 曹原彰強調,馬祖許多案例中,像福澳的陳蕃仔案件,經過數年努力,從曹原彰自己當國大代表起,就幫他爭取迄今未果,原因就是「相關證人」不可以佐證,致案件明明是事實,卻爭不到應有補償。因此,有了「相關證人」四字,未來這些案子,將可能可以爭到補償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