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

  • 2004-08-01
 【本報訊】為維護機場飛安,繼禁止養鴿公告之後,交通部民航局再針對國內機場公佈「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包括馬祖南、北竿機場;馬祖航空站呼籲鄉親,勿在機場附近施放天燈、煙火、遙控飛機等會影響飛航之物體,以策安全。
 民航局表示,有鑒於國內外航空器常發生在起降時,遭受各種飛行物體干擾而重新起降等事件,讓機上乘客飽受虛驚,故特別針對國內機場,實施禁止施放有礙飛行安全物體公告。
 該規定中明文表示,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所畫之弧線,以及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二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之範圍內,禁止施放有礙飛安之物體。
 而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再向外延伸十公里,以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二點六公里處,再向外延伸三點四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加上自機場標高起算六十公尺以上高度區域,都禁止施放有礙飛安之物體。
 而所謂有礙飛安之物體,公告中以例示方式指出,例如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大型熱氣球等,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飛安之漂浮或移動物體;飛航安全茲事體大,馬祖航空站呼籲鄉親確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