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所得 也要繳稅 國稅局提醒 漏報者儘速補報

  • 2004-08-16
 【本報訊】暑期打工,其收入還是要申報所得稅的!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經濟不景氣之下,地區青少年也出現打工族群,藉由勞動貼補家用,做父母的別忘記將子女之所得申報,縱然父母無所得亦要將未成年子女之所得申報,未申報者將遭補稅處罰,請鄉親注意,如有漏報者,請儘速補報補繳稅額。
 該處表示,按未成年人之父母無所得,而未成年人本人之所得如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其父母如未依規定為其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應以該未成年人之父母為違章主體,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補稅處罰。
 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之人。是以所得稅法之納稅義務人包括「應申報所得稅」及「應繳納所得稅」之人。而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受扶養親屬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係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之合併申報制,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即有其申報所得之義務,屬於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四項之納稅義務人。「是以未成年之父母縱無所得,而無應繳納之稅款,但其應合併申報之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時,亦有申報之義務。」為財政部八十七年八二月十九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七一六二號函所明釋。
 該處表示,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屆滿,惟納稅義務人如因與配偶無所得而未申報,致有漏報子女所得情事者,請儘速補報補繳,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