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 地方以高額門檻遏阻民眾登記無主土地 縣府澄清 土地複丈費由中央定之

  • 2005-05-27
 【本報訊】媒體刊物報導:「縣政府為了遏阻少數民眾大量登記無主土地,規定每筆土地需繳交四千元丈量費,引發巨大民怨」,縣府民政局發佈新聞表示,依據土地法規定,土地複丈費是由中央機關定之,並非如該篇新聞之錯誤報導,指稱由連江縣政府規定複丈費。
 民政局表示,申請複丈應繳納土地複丈費,是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9條所明訂,本縣受理各項土地複丈,除辦理「馬祖地區地籍航測計畫」時,申請人申報未登記土地界址,經內政部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以內地字第830770號函核准免收複丈費外,其他土地複丈案,包括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受理之發還案,均依法收取複丈費,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二所受理之未登記土地,因與航測計畫未登記土地作業期程重疊,自亦免收土地複丈費。
 馬祖地籍航測計畫已結案,已完成土地重測及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亦即全縣土地無論已登記土地或未登記土地均已由政府編列預算完成測量,無主土地是前述航測計畫期間完成測量之登記土地,因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或經申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列為無主土地,經編號並完成土地標示登記,申請人復於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內就已完成測量之無主土地主張權利而申請土地複丈,因非屬內政部專案核准免收複丈費之範圍,且此類土地亦屬未登記土地,自應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規定計收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