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澳國內商港工程發包案 故前縣長劉立群獲判無罪

  • 2005-06-03
 【本報訊】連江縣故前縣長劉立群生前被控涉嫌福澳國內商港工程發包起訴案,連江地方法院日前在做出不受理判決後,更史無前例的對已故的劉立群做出不構成犯罪事實並與其他被告同為無罪的相同判決理由,家屬收到判決書後,對法院能還以清白至感欣慰。
 連江縣前縣長劉立群九十一年間,因馬祖南竿國內商港興建工程發包案,被當時的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時任福建省政府委員的劉立群,特別聘請被田徑女傑紀政稱她為「帶著正義的巨人」的黃虹霞律師為他辯護。黃虹霞在瞭解案情的全般過程後,當時即告知劉立群,她有絕對的信心為他爭取清白的判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劉立群卻不幸在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病故,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如果在審理過程中死亡者,律師的委任關係也因此而終止,法院只須在判決時做出不受理的諭知即可。但是,黃虹霞堅持要為劉立群繼續辯護以爭取他的清白,劉立群妻子劉宛諭也向她表示,劉立群生前以清廉自詡,對被起訴貪瀆案視為畢生莫大恥辱,因此,她也要求黃虹霞務必請求法院還他先生的清白。
 本案在開庭審理時,到庭的檢察官原本反對黃虹霞繼續辯護的要求,但是,合議庭審判長洪曉能基於「司法為民」的角度同意黃虹霞的請求,史無前例的創下我國法院審理死亡被告的司法案件。
 此外,連江地方法院合議庭日前在對本案全體被告做出判決時,對於劉立群部分,雖然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做出諭知不受理的判決,但是,在理由中,判決書明確指出:「經查,被告劉立群被訴涉犯前揭罪嫌,尚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其理由詳如共同被告部分之論述…」,間接敘明劉立群無罪的事實。
 劉宛諭日前收到法院判決書,得知連江地方法院兼顧法律與人情正義的做法後,對法院能還劉立群清白,她除了代表家屬感謝及欣慰以外,對黃虹霞律師充滿正義的情操,更表達無限的感佩與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