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情形:
84.2.3 南竿地區水庫劃歸為自來水廠管理(連建599號函)。
85.4.15 依都市計劃風景特定區主要計劃之法定程序,劃定為「公園預定地」,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狀後,需由當時提出公園需地之機關辦理徵收。
88.6.30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公告。
94.3 地主取得權狀(私人土地)。
94.4 縣府需地機關辦理徵收作業中。
94.6.28 挖方時政府相關單位均抵現場會勘,就現行行為各自分別處置。
94年 工務局正辦理南竿鄉通盤檢討(將視各業管單位提出需求,再依法辦理討論變更)。
說明:
一、 查該筆土地依都市計劃法,已依法劃定為公園預定地區。該地當時附近即有涼亭、景觀步道等公園設施,並命名為「介壽公園」,目前法定用途非水庫蓄水範圍。
二、 民國88年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公告時,當時亦未考量將其劃定為水庫蓄水範圍,或許將來要考慮劃入,唯要劃定多大範圍等,仍將研請水廠及相關單位依該辦法第三條水庫蓄水範圍,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三、 蓄水範圍應由「管理機關」(即自來水廠)擬定,送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定後,核定公告之,亦將提請都委會全盤檢討考量。
四、私人土地在公設保留地機關未徵收前,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一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意即所有權人可以在不妨礙公園目的下之使用。
工務局答覆勝利水庫旁「介壽公園」土地挖方案/文:連江縣政府工務局
- 200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