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4.15依都市計劃風景特定區,劃定為「公園預定地」。
88.6.30「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公告。
94.3 地主取得權狀(私人土地)。
94.4縣府需地機關研擬徵收作業中。
94.6.28挖方時政府相關單位均抵現場會勘,就現行行為各自分別處置。
94年 進行南竿鄉通盤檢討(將視各業管單位提出需求,再依法辦理變更)。
說明:
一、94.6.28 當事人挖方時,政府相關單位均已抵達現場會勘,並已由建設局處理中,並非政府無作為。行政機關本可自行認定事實,惟認定事實須憑證據,倘無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成行政罰或刑罰要件之事實存在,即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
二、查該筆土地依都市計劃法,已依法劃定為公園預定地區。該地當時附近即有涼亭、景觀步道等公園設施,並命名為「介壽公園」。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狀後,需由當時提出公園需地之機關依「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辦理徵收。
三、民國88年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公告時,當時亦未考量將其劃定為水庫蓄水範圍,且目前法定用途亦非水庫蓄水範圍。
四、或許將來要考慮劃入、唯要劃定多大範圍、選擇何法(水利法、水土保持法、都市計劃法、自來水法)劃定為宜、劃定後的徵收及財源問題等,仍將研請水廠(水庫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依該辦法辦理。
五、私人土地在公設保留地機關未徵收前,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一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意即所有權人可以在不妨礙公園目的下之使用。
連江縣政府處理勝利水庫(介壽公園)土地挖方案情形說明/文:連江縣政府工務局
- 200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