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處理陳依土及蔡炎桂(阿桂檳榔)違規案情形說明/文:連江縣政府工務局

  • 2005-07-22
90.4.12該筆土地依都市計劃法程序,南竿鄉風景特定區第一次通盤檢討,由保護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94.5.5經現場勘察,阿桂檳榔攤旁擅自開挖土石、整地(尚未搭建)。要求停止開挖,地主亦配合停工。
 94.5.30發文土地所有權人陳依土,依都市計畫法辦理。
 94.6口頭勸導多次。
 94.6.30現場複勘(非法搭建)。
 94.7.7發文違規人蔡炎桂,勒令停工。
 94.7.11發文違規使用人蔡炎桂、土地所有權人陳依土:違反都市計劃法第51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勒令停止使用,並限於94.7.14日前依法提出臨時建築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