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風災可申請稅負減免 三十天內檢具證明文件 報請勘察

  • 2005-07-24
 【本報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近日因海棠颱風侵襲,造成嚴重災害,國稅局特別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依規定辦理。
 所得稅部分,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察,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察。
 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綜合所得稅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兩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察。
 營業稅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亦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洽馬祖服務處,電話2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