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大選 規定11/1-12/2 為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

  • 2005-07-30
 【本報訊】競爭激烈的鄉長選舉提前至今年底十二月三日舉行,有意參選者紛紛詢問政治獻金專戶事宜。監察院表示,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二日,十月二十日後可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經許可設立後,才能收受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去年公布施行,十二月三日舉行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將首次適用。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一條規定,鄉鎮市長擬參選人在鄉鎮市長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為配合規定並避免影響權益,擬參選人在今年十月二十日後,可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經監察院許可設立後,方得收受政治獻金。
 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金額最高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金額最高二十萬元,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捐贈金為三十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捐贈金為六十萬元;營利事業單位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金額最高一百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金額最高兩百萬元,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捐贈金為三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捐贈金為六百萬元;人民團體對同一擬參選人捐贈金額最高五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金額最高一百萬元,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捐贈金為兩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捐贈金為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