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便利外籍配偶能發揮所長,增加收入,紓解家庭困境,縣府民政局表示,行政院勞委會已開放外籍配偶於獲准居留有效期間內,無須申請即可在台工作(包括金馬澎等離島);惟若外籍配偶之居留證因故發生失效,其居留許可失效期間工作者,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敬請地區有外籍配偶的家庭密切注意,縣府也會利用各種機會加強宣導相關訊息。
民政局指出,目前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40503816號函辦理;該函指出,外籍配偶於獲准居留有效期間內,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台工作,惟若外籍配偶之居留證因故發生失效之情事,於該居留許可失效期間工作者,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該規定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廿九條規定,外國人停留及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相關訊息已要求各縣市宣導外籍配偶知照。
民政局表示,勞委會開放外籍配偶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工作,是一體恤、便民措施,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居留權,不須申請許可,其立法意旨係指外籍配偶從事工作時,須以該居留證合法有效期間內工作,始無庸申請工作許可,故外籍配偶之居留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展延,除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廿九條規定外,由於該居留證已失其效力,倘該外籍配偶未再獲准核發居留證期間,或該外籍配偶於居留證失效期間在國內工作,則以違反該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為避免外籍配偶在不知情下,發生在拘留許可失效期間工作之情形,勞委會已呼籲各縣市業務單位在為外籍配偶辦理居留證時,應先向其告知上述之規定,並使其注意居留證有效期,以免觸法。
勞委會:外籍配偶有效居留期間,無須申請,即可工作
- 200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