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桂檳榔違建行政處分書 縣府:限本月底前自行完成拆除

  • 2005-08-03
 【本報訊】連江縣政府已針對「阿桂檳榔」違建案發出行政處分書,處罰款六萬元,並要求現地立即停止違規使用,並於九十四年八月卅一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者,縣府將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按次處罰,並將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要由違規人負擔。
 縣府指出,「阿桂檳榔」於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公用事業用地上建築,並做為檳榔攤營業使用,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查處。
 依行政處分書規定,阿桂檳榔業者須於九十四年八月卅一日前至縣府財政局繳交罰款,逾期不繳款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而「阿桂檳榔」違建案現場,將立即停止違規使用,並於九十四年八月卅一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者,縣府將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按次處罰,並將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要由使用人負擔。
 縣府也呼籲該處的土地所有權人,請善盡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賦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合法使用土地之法律義務,並請於九十四年八月卅一日前舉證證明到縣府,以避免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