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台灣水果如供應台商需要,可由金馬中轉,根據報導,陸委會意見指出,台灣地區生產的水果,如供應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可依經濟部公告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之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規定」,申請經由金、馬轉運至大陸地區。
針對台灣水果銷往大陸,在各界多數支持狀況下,陸委會的意見,認為如果是大陸福建台商本身所需自用的台灣水果,可以從金門、馬祖轉運供應給福建台商。
至於大陸地區福建台商所需的台灣地區物品經由金門、馬祖轉運至大陸地區相關輸出規定如下:
1、轉運至大陸地區的台灣地區物品,以供應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為限。
2、出口商在報關出口時,應檢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出具的自用切結書,該切結書並應經當地台商協會核章證明立切書人確係當地台商。
3、輸出台灣地區物品,應另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合訂本」相關規定辦理。
而轉運的台灣地區物品應先運至金門、馬祖兩岸通航港口,並經當地海關完成貨物通關程序後,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
台灣水果如供應福建台商需要 陸委會:可由金馬中轉大陸
- 200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