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完成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 縣市長、縣市議員、村里長任期同步延長至99年底

  • 2005-08-05
 【本報訊】為簡併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選舉,使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的任期一致,內政部已擬定完成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擬將下屆縣市長、縣市議員及村里長的任期,同步延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五日,亦即下屆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的任期屆滿日,縣市長將延任一年又五天。
 根據此一修正草案的內容,其中任期原應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廿日屆滿的下屆縣市長將延任一年又五天,延任最久;縣市議員延任九個月又廿五天(下屆任期原應至九十九年二月廿八日屆滿)次之;台灣省及高雄市村、里長延任四個月又廿五天(下屆任期原應至九十九年七月卅一日屆滿)。
 內政部指出,我國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任期皆為四年,但是因為屆滿改選之日期並不一致,加上中央民選公職人員之選舉,國內選舉活動十分頻繁,過去除民國八十八年無選舉外,幾乎年年都有選舉,導致社會動員過度且增加社會對立,增加國家和選務人員之負荷,因此決定調整公職人員之任期,務使各項選舉盡可能同時舉行。
 針對此一延任案,內政部最近已將有關修正草案內容行文各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徵詢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