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頓花酒,換七年牢獄之災 政風室籲公務員勿涉足聲色場所

  • 2005-08-23
【本報訊】一頓的花酒,可能會換來七年的牢獄之災!法務部政風司大力實施禁止公務人員收賄及招待喝花酒等「不正利益」,並通令各縣市政風單位嚴加查緝,政風室呼籲地區公務人員不宜進出聲色場所,以免生瓜田李下之嫌,也歡迎民眾踴躍檢舉,檢舉電話:二五二○四。
 政風室指出,一位三年前台灣某公務機關擔任科長職務的某姓男子,在任職期間的職務是主管該機關所屬單位有關新建工程的興建、發包與改建工程、設計、監造以及施工等等業務。而在九十一年三月間,有兩家營造公司分別向這機關得標承攬三處新建工程,這兩家營造公司便把標得的工程中有關防水及耐磨的地坪工程,轉包給另一家專業營造公司承作。當時任科長職務的某姓男子知道這種情形,有一天這位科長在一家鋼琴酒吧消費了新台幣八萬多元,就利用自己督辦工程的機會,要求這家轉包承作工程營造公司為他買單,付清這筆帳款。
 後來這宗要人買單的案件爆發,這位科長便被檢察官依貪汙罪提起公訴,也許是對證據的判斷有不同的看法,第一審法院判他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以後,認為這位某姓男子,在擔任科長職務時,與承包工程的業者在施工、驗收與付款方面,都有絕對的利害關係,認為犯罪成立,就依貪汙罪判他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三年。
 為了喝一頓「花酒」,招來七年的牢獄之災,為什麼會有這麼重的刑責,這是與某姓男子當時擁有科長的職位有關,公務機關的科長,是不折不扣為國家執行法令、處理事務的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首重個人的品德操守,如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操守出現問題,必須從重嚴懲,才能樹立優良的政治風氣。因此除了在刑法中訂有瀆職罪的專章,用來處罰公務員職務上的犯罪行為。
 至於喝了一頓「花酒」,會判了那麼重的刑,還得從「花酒」是什麼酒說起,「花酒」是社會上流傳的一種俗稱,指的是一些燈紅酒綠,可以令人流連盡興、紙醉金迷的喝酒場所。除非口袋中大鈔一大疊,信用卡額度足夠,一般人是會望而卻步的。尤其是薪俸收入只能養廉的公務人員,更只有望門興嘆的份!若想從與自己有關的公務方面尋外快、找油水,那心中就要有鋃鐺入獄的準備,會讓人從痛苦中反省的監獄大門,隨時為這些不守本分的人而開!
 因為一些撈錢的動作,已經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只要是公務人員,就職務上的行為,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三種行為中的一種,犯罪就告成立。
 而行為人想要得到的除了賄賂也就是具體的財物以外,還有「不正利益」這一項,所謂不正利益,一般是指賄賂以外可以供人需要,滿足人的慾望,一切有形無形的利益都包括在內,也不限於經濟上利益。某姓科長是自己在鋼琴酒吧消費沒有付款,對鋼琴酒吧欠下一筆八萬多元的債務。他要那家營造公司替他付清,他自己的債務就被免除,在法律上來說,為得到不正利益,法院會判他貪汙罪原因就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