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民間流傳,連江縣政府昨天就運水案過程提出完整說明,以正視聽;縣府表示,運水案係依合約與得標廠商高金輪船公司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另依違反採購法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作停權處分。有關廠商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一案,經其裁定:「停權處分部份申訴有理由,至於廠商請求招標機關不得解除契約及不得沒入履約保證金新台幣三百萬元,非申訴審議範圍」。
縣府表示,去年因馬祖地區降雨不足缺水嚴重,南竿地區水庫可用水量至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止,僅有約三萬七千餘噸水量,考量水庫安全儲量需二萬噸,實際可用水量尚屬有限,依當時供水方式(供二停一)推估可供水日數約十一天,依水文情勢研判後續降雨可能不樂觀情況,為免民生用水嚴重受影響,是以執行運水計畫。
負責執行的自來水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開標及決標作業程序,並於簽約後即依合約採購規範第五條履約方式,以書面通知得標廠商需於九十三年八月廿二前開始執行運水作業。得標廠商高金輪船公司在簽約後,無法如期於合約規定時限內執行運水作業,提出三點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請求暫時停止履約:
理由之一為:因福澳碼頭多年未浚深,船舶靠港遇低潮水深不足,會導致船身座底損害船隻,影響船舶航行安全,此項卸水港之設施不足,未浚深改善前,本件運水契約恐暫時無法履行。
理由其二為:本件運水契約屬船舶運送,依法需先經高雄港務局為運航許可,於高雄港務局尚未核准前,本公司依法暫時無法履行本件運水契約。
理由其三為:履行運水工作期間適逢中央氣象局發布「艾莉颱風」之警報期間(八月廿三日至八月廿七日),海上風浪早已超過九級以上,為不能安全航行之狀態。
縣府對於得標廠商所述非可歸責該公司理由,不予認定原因如下:
一、本採購案屬勞務巨額採購,且為緊急需於短期內必須能執行之案件,為求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是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等標期二十八天,相關招標文件亦訂明本案履約期限等規定,其主要考量係本案為載運自來水供給民生用水使用,除非因海象天候、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者外,得標廠商需於規定時限內履約完成,以維本縣南竿地區基本民生用水需求,是以基此原則,除非符合此要件,始構成同意之依據。
二、經查連江縣港務處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港航字第0930001506號函所述內容「經查大盈輪滿載吃水五點七九公尺,目前本港福澳碼頭多年未浚深,船舶靠港遇低潮水深不足時,會導致船身座底損害船隻,影響船舶航行安全,應選擇高潮進港作業,請船方審慎考量上述問題。」係告知該公司於作業時應注意事項,不可據以認定因此無法履約。
至於有關對於裝卸碼頭設施及現況,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必須深入了解,以為估算標價及運送船舶之規劃準備等參考依據,該廠商於八月十七日簽約後,逕依連江縣港務處函申請暫時停止履約理由,顯然對於投標前應作現場勘察分析之準備工作未確實。且自九十二年三月下旬起執行之自台運水作業,得標廠商均依契約規定履約,並無因前項理由而導致無法如期履約之情事,是以該公司所請求事由,應不屬於非可歸責廠商事由範疇。
三、高雄港務局未核准運航許可前,暫時無法履行運水契約,針對此點,認為此項申請作業所需時間,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即需評估,如此始可如期於契約規定時限內履約。
四、廠商主張「艾莉颱風」之警報期間,海上風浪早已超過九級以上,為不能安全航行之狀態,亦屬暫停履約事由。經查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所示,艾利颱風在八月廿六日即已減弱為熱帶性低氣壓,且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均於當天上午十一時解除,縱然假設廠商於當天不能運水,至遲於次(二十七)日起,應可運水,由於當時南竿地區總有效蓄水量已降至安全存量以下,且於八月廿日起實施供一停一限水措施,需水之急,已迫在眉睫。
縣府表示,該採購案依採購合約第七條第二及第四項規定,除非因海象天候、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外,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申訴廠商既無採購合約第七條不可歸責於廠商致可展延履約期限情事,遲延不履約,招標機關先依採購合約第八條第九款通知申訴廠商限期改善未果,再依第八條第十款第二項規定解除契約,並依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以上說明為縣府運水案辦理過程,以及工程會的審議結果。
高金輪船公司運水停權風波 廠商提請申訴
- 200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