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坊間關於「臺馬輪」的委外操作招標及營運虧損現況的諸多流傳,主管單位縣府交通局昨天特別做出澄清;該局明確指出臺馬輪委託新華航業公司之管理及營運合約於民國九十一年間簽訂,期限為九十二年元旦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底,為期四年,而縣府交通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始成立,政風室主任王新鳴表示採購作業過程,若有明確不法證據,可逕向該室檢舉。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在新華航業公司未違反合約解約條件情況下,縣府無權解除合約收回自營,否則需負擔所有賠償責任。
臺馬輪委外經營履約期限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底為止,縣府雖然與新華航業公司合約關係,無法解約,但縣府(或連江航業公司)除可對新華航業公司依合約執行現況提出立即改進之要求外,並可就下列各項蒐集資料作為日後自營或委託經營之評估作業重要參考。
一、航行安全性:檢查平時船員對船隻電機及機械之維修及養護能力、發生故障之頻率及原因之檢討、故障發生時之應變及處理機制。
二、管理服務性:新華航業公司對航班之資訊、訂位、售票、設施管理維護及對旅客服務品質之比較與提昇。
三、經營成本效益性:對照以往委託台航公司與現今新華公司及可能之自營模式比較分析,不難得出最佳之經營模式。
連江航業公司經營台馬及離島海上交通,每年平均虧損達新台幣約一億二千萬元左右,而中央政府(交通部)依法應負擔虧損二分之一款,惟每年亦僅撥補約新台幣二千餘萬元,不足款約新台幣一億元,均必須由縣政府買單,如此沉重之縣府財政負擔,確實有認真檢討之必要。然影響虧損最大之因素,在於客源不足且不確定,而航班載客人數每趟來回多者八、九百人次,更嚴重少者,僅六、七十人次,極不穩定,離島航班平時少者載不到十人,多時一班又不足。如何有效調整台馬及離島航班,以因應現況容許之虧損基本需求及未來可能發展之需求性,將是近期縣府擬訂之重要工作。
有關新華航業公司對船員在管理及基本工時、福利部份,縣府本於監督之立場,已於今年八月卅日立即函請連江航業公司就船公司對船員工時鐘點之合法性及船員情緒反應造成臺馬輪航行安全及旅客服務之影響瞭解後,以務實審慎協調溝通並改進。
交通局最後指出,臺馬輪使用已達廿年,然在中央政府未明確允諾補助「新臺馬輪」或更佳替代方案前,維持臺馬輪之航行「安全」及堪用,進而儘可能提昇舒適性,是現階段應考量之工作。至於後續經營模式係自營或委託經營,考量的條件亦因時空環境不同(據瞭解當時因僅北竿機場,臺馬輪又老舊可能發生故障,故適當之替代船隻視為當時評選重要因素),近期縣府擬訂之馬祖海空政策白皮書中,將對台馬海運之未來方向擬出具體方案。
流言充斥 交通局說明臺馬輪委外案
- 2005-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