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貪汙瀆職案件 政風室:記載具體事件、附上真實姓名

  • 2005-09-24
【本報訊】進日民間各種流傳不斷,如何檢舉貪汙瀆職案件?縣府政風室表示,檢舉貪汙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貪汙瀆職事實。
 三、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