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鄉親疑問,旅遊平安保險費可否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其實旅遊平安保險費可以併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申報,只不過旅遊平安保險費金額較小,常被忽略。
該處指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的保險費,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的最高扣除金額為二萬四千元,但實際發生金額未達二萬四千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金額全數扣除。
旅遊平安險因為費用較少,常被忽略,但對常出國的人來說,也是不錯的節稅工具。該處籲請民眾申報旅遊平安保險費時,應檢附收據,如果民眾不慎遺失收據,可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補開。
旅遊平安險費列綜所稅扣除額? 國稅局:可併入保險費中申報
- 200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