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金馬外島排雷問題,金馬立法委員吳成典、曹爾忠連署提出「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草案,內容規定國防部為主管機關,未經許可,不得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除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外,所有殺傷性地雷應於五年內銷毀。
吳成典提案獲得曹爾忠等四十一位立委連署支持,送達立法院議事處成案,希望在這個會期獲得三讀通過,讓外島排雷有法源依據,金馬民眾澈底遠離地雷夢魘。
國際間有超過一百二十個國家簽署「渥太華條約」(THE OTTAWA TREATY),其中包含了三十三個地雷生產國,成功達成了「人員殺傷地雷」的禁用,反雷已成世界潮流。
吳成典研擬的「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草案,內容重點是:規範國防部為主管機關;未經許可,不得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其他所有殺傷性地雷應於五年內銷毀,其銷毀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未遂犯罰之。
條文草案也規範,主管機關應公告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的剷除,應於五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未能於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相關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准展期。
此外,條文草案也規定,因政府使用、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後至條例施行前發生者亦同,但因敵對行為所致的傷亡或財物損害,或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律獲得賠償、撫卹、慰撫或補償者,不予補償,補償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馬立委提案連署五年內銷毀殺傷性地雷
- 200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