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日有民眾以遭受到恐嚇而支出財產為由,希望能申報「災害損失」,而且強詞奪理,令業務人員好氣又好笑;北區國稅局表示,遭受歹徒恐嚇取財或遭詐騙之支出,非屬災害損失;而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是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天然災害,至個人遭受恐嚇所產生之損失,非屬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指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A君,在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及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合計新臺幣79,753元,經本局羅東稽徵所以該項扣除額不符稅法規定,予以剔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3,268元,申請人主張遭歹徒恐嚇取財70,000元,該支出核屬災害損失應准予認列云云,申請複查亦遭駁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按「列舉扣除額之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四前段所明定。次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卅五條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規定。
故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扣除額係以列舉之六項為限,個人遭受歹徒恐嚇取財所發生之支出,或是遭受詐騙的損失,均不在列舉之六項範圍之內,自不能申報列舉扣除,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徵稅額。
稅務導覽 國稅局:遭詐騙支出 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 200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