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選舉經費捐贈申報有限額 國稅局:每戶總額不得超過20萬

  • 2005-11-24
【本報訊】近來有許多鄉親詢問,年底即將舉辦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長三合一選舉,競選經費捐贈可申報金額是否有限額?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政治獻金法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總額1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另同法第三十條已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於本法施行日之當年度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不論捐贈行為在本法施行日前或施行日後,於申報所得稅時,應適用第十七條規定,不再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定。故個人或營利事業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減除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金額,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之限額列報捐贈費用。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者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捐贈之競選經費最多只能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的10%,且該金額不得超過五十萬元為列報限額,而且該營利事業不得有累績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情形。同一年度若有多項選舉,捐贈金額須合併計算,亦即全年度可以列報的費用要把同一年度舉辦選舉的政治獻金加起來一併計算,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的10%,且不得超過五十萬元為限。該限額係以總額計算,並非分次計算每次各五十萬元計算,申報時務必注意該項規定,避免誤解法令而遭補稅。
 如有任何稅務疑義請電洽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0836-2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