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導覽/家有外籍幫傭毋須辦理薪資扣繳 應協助外傭辦理綜所稅申報

  • 2005-12-14
 【本報訊】近年來地區有不少家庭引進外籍家庭幫傭及監護工,個人雇主於給付薪資所得時,並非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所得人該如何辦理當年度所得稅之申報?國稅局表示,雇主毋須辦理薪資扣繳,亦免開立扣繳憑單,但仍應協助外籍家庭幫傭及監護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辦事處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並未包括家庭個人雇主,所以毋須辦理薪資扣繳,亦免開立扣繳憑單,但是雇主仍應協助外籍家庭幫傭及監護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宜。
 雇主可視該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合計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滿一百八十三天屬境內之「居住者」判斷;如外籍人士係屬「居住者」情況,應參照本國人申報方式,以其全年度所取得薪資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計算綜合所得稅繳納;如屬居留天數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非居住者」,應以其自雇主取得薪資所得按20﹪申報納稅。
 馬祖辦事處提醒雇主在協助外籍家庭幫傭及監護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要忘記除攜帶護照及居留證外,尚應檢附認證之勞動契約書影本,並填具外僑專用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