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導覽/轉讓股票 應課綜合所得稅

  • 2005-12-19
 【本報訊】轉讓股票,應繳納何種稅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個人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依經濟部六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商837號函規定,股票未經簽證者,尚難認為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次依經濟部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經84商08818號函略以:「按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其股票即為無效。」再者,依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判字第1978號例略以:「未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顯非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發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
 馬祖服務處特別呼籲,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