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公告「95年大陸地區台商暨眷屬專案許可經由金馬小三通返鄉過年申請須知」,並自即日起施行,請台商、地區業者注意相關公告事項。
「95年大陸地區台商暨眷屬專案許可經由金馬小三通返鄉過年申請須知」適用對象:(一)尚未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未曾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之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及其配偶及直系親屬。
專案期間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月十三日止。申請方式由台商協會代為申請,台商協會於彙整名冊及申請文件後,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再轉送入出境管理局審核。入出境管理局局於審核後,備文函覆海基會。由海基會再轉發台商協會,台商協會再據以將名冊依序由旅行社等送入出境管理局局各服務處、站,加蓋效期至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止之單次入出章戳。
應備文件包括:(一)經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申請書,(二)護照。辦理期限二天,證件費新台幣四百元整,證件效期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至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止。
申請處所及查詢電話:(一)入出境管理局局本部:臺北市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89393。(二)臺中服務處: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電話(04)22549981。(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1路436號;電話(07)2722660。(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7樓;電話(038)8338029。(五)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1段5號2樓;電話:(082)323701。(六)馬祖服務站:連江縣南竿鄉福澳村135號,福澳港候船大樓1、2樓;電話:(0836)23736。
注意事項:(一)台商協會之申請函,應由會長簽名、蓋協會章。(二)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蓋有入出境管理局核准章者,即可依小三通方式入出大陸地區。(三)具公務員、教育人員、國軍人員、役男或服替代役役男身分者或其他特殊身分者,須按規定檢附機關、學校同意函或相關證明。役男須附戶籍地縣政府或鄉鎮公所役男出國核准文件。(四)未成年人申請時,應由父或母或監護人代申請或同意,並於申請書背面簽名(請加貼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五)非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本專案,須於返台名冊上註明其身分及入出境許可證(須在有效期限內)號碼,俾便在入出境證上加蓋金馬小三通專用章戳。(六)父母係台灣地區人民,其在大陸地區出生之子女,且尚未在台申請定居者(即無戶籍國民),須先按一般程序辦妥入境證後,再於中轉返台團體名冊上註記證號併同申請,俾便在入出境證上加蓋金馬小三通專用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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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