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增為3000元

  • 2006-01-04
 【本報訊】連江縣政府昨日給地區老人一個大紅包!縣府昨日決定,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將由去年每人每月新台幣一千元,提高至三千元,以落實地區老人福利。
 連江縣政府昨日舉行試辦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會議,會議由縣長陳雪生、議長陳振清共同主持,由於會議關係地區老人權益重大,因此包括議員李金梅、張永江、劉榮華、莒光鄉長柯玉官都出席與會,南竿鄉、北竿鄉、東引鄉公所也都派員參加,進行廣泛討論。
 民政局長林其達在會中報告指出,縣府於九十四年度特別訂定「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實施要點」,每月核發居家生活補助一千元,以落實推動老人福利工作,肯定老人對社會的貢獻,使其得到妥善照顧,增進其身心健康,並表政府關照之意。
 縣長陳雪生表示,本縣自九十四年起試辦發給實際居住本縣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一千元,實施以來確實改善與照顧老人生活。由於考量地區物資昂貴,並進一步提升老人生活品質,因此縣府自九十五年度起居家生活補助費原來每人每月新台幣一千元調高為新台幣三千元。
 根據最新修正的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實施要點,發給對象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籍設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且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發給對象如有下列各情事者,不得請領該要點補助費:(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二)領取軍公職、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者。(三)已領取政府、各機關、社團等各項生活補助費超過每人每月六千元者,但低於者得領差額。(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合計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
 凡符合發給對象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個人戶籍謄本向戶籍地之鄉(村)公所申請,並由鄉公所初審合符後送請縣政府審定並自當月份起發給,但戶籍遷出本縣或失蹤、死亡者,次月起停止發給,如有溢領者應追回繳庫。經核定發給者由各鄉公所每月三日前繕造印領清冊二份送府辦理請款,為便利發放,得由金融機構轉帳方式,將款逕行撥入發給者帳戶。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實施要點所需經費由縣府編列年度預算或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專戶內支應,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試辦一年,並視本縣財政狀況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