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促戶政辦理遷徙人口催遷 議員指「撈過界」

  • 2006-01-04
 縣府邀集縣議員、各鄉鄉長及各鄉戶政事務所主任召開1066人撤銷戶籍作業說明會。(圖/文:曹重偉)

 縣府邀集縣議員、各鄉鄉長及各鄉戶政事務所主任召開1066人撤銷戶籍作業說明會。(圖/文:曹重偉)

 【本報訊】針對連江地檢署來函督促各鄉戶政事務所辦理虛報遷徙人口的催遷作業,縣府昨天特別邀集各縣議員、各鄉鄉長及各鄉戶政事務所主任召開「1066人撤銷戶籍作業說明會」;與會議員均認為地檢署實在「撈過界」,也指出此事攸關民眾切身權益,要請地檢署提出何謂「虛報遷徙」的明確概念及法令依據,不能都靠自由心證;主席縣長陳雪生表示,此問題事關重大,會與議長陳振清持續與地檢署溝通,因為全國都沒在查人民是否有「居住事實」,不應該只有馬祖被開刀。
 縣府民政局昨天上午特別就地檢署所來函的虛報遷徙人口1066人及催告撤銷戶籍,召開處理作業說明會,由縣長陳雪生主持,議長陳振清、副議長謝承春等議員、各鄉鄉長及戶政事務所主任都齊聚一堂,一起探討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民政局在報告中指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去年12月19日函飭本府督促各鄉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入戶籍登記,有無居住之事實,確實依戶籍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以免觸犯法規;另各鄉戶政事務所針對上開機關函送擬似虛報遷徙人口1066人催告撤銷戶籍作業,涉及原籍人口之社會福利或小三通因素者,近月各方來電關心甚切,故有必要做此說明。
 民政局也就虛報遷徙人口1066人,撤銷戶籍各戶所作業提出說明,因遷徙係事實行為,戶籍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各鄉戶政事務所一旦經查報確屬虛報遷徙者,就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為撤銷登記,並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催告當事人限期(催告期間至少為七日)辦理撤銷遷入登記,催告期限內當事人不為撤銷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另戶籍法五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應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隨後由南竿、北竿、莒光、東引戶所依序報告各鄉的狀況,再由議員發表意見,謝承春認為戶政是依法行政的單位,不該光聽地檢署指令,而且地檢署至今尚未對何謂「虛報遷徙」提出明確概念及法令依據,不能都靠自由心證;張永江說地檢署實在是撈過界,劉榮華也認為要確實依法令行事,而非只由單面認定,就要讓一千多人奔波。
 陳雪生表示,民政局此次會議是將對地檢署所提報的1066人進行複查,先特別進行協調聽取各界高見,他與議長陳振清對此也保持高度關切,並多次拜會檢察長賴哲雄溝通,但此次地檢署竟出現檢察長與檢察官不同調的情形,他會深入了解,而現階段指示民政局先行文表示,一月廿日前完成催遷有其困難,再由各鄉戶政事務所就細節部分進行持續討論與研究,讓此事能有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