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工務局提供
一、適用條件:既有違章建築(自治條例發布前已興建完成之違章建築)。
二、處理順序:
第一階段全數處理完成後處理第二階段,第二階段全數處理完成後處理第三階段。
三、計畫內容:第一階段(近程處理)、第二階段(中程處理)、第三階段(遠程處理)。
(一)第一階段:(近程處理)。
處理左列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害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整理共計八大類型:
1.影響水土保持功能、涉及公共危險;經主管機關移送法辦之違建。影響水土保持功能認定單位:縣府建設局水土保持課。
2.擅自佔據公共設施用地(含河川公地)經土地管理機關認定,侵害政府合法產權或影響公共工程興建之違章建築。
3.公寓大廈共用部份擅自搭建,有影響逃生安全之違章建築。
前項影響逃生安全認定單位為縣府消防局、工務局建管課。
共同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4.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第一、第二優先、違章工廠(廠房)及公共出入頻繁之場所: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或嚴重汙染環境之違章建築。
前項嚴重汙染環境係指經環保主管機關之查報及認定。嚴重影響公共安全認定單位為縣府消防局、工務局建管課。
5.搭建在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
6.佔用騎樓、人行道、巷道:影響公眾通行或市容觀瞻之違章建築。
7.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屋頂避難平台、法定空地等擅自搭建(佔用),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之違章建築。
8.監察院、營建署、檢調單位列管、交查:無法改善之違章建築。
(二)第二階段:(中程處理)
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含私人土地為他人違規使用無公共安全之虞違章建築】;自第一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
(三)第三階段:(遠程處理)。
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含私人土地為他人違規使用無公共安全之虞】之違章建築;自第二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
四、執行方式:
(一)第一階段:
1.認定:
(1)第一類至第三類由主管機關或是認定機關得逕行認定後函送工務局辦理後續拆除工作。
(2)第四類至第八類:成立違章建築審議小組,依主管機關移送案件予以審查,排定拆除對象及順序。
第一類至第三類認定上有爭議仍可移送違章建築審議小組認定。
2.拆除方式:
工務局經確認後,交由拆除大隊辦理拆除(三十日內拆除完成),未成立拆除大隊前由工務局招標委外拆除(無期限限制,但須於14日內完成上網公告程序)。
(二)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1.認定:工務局現勘認定單位,依列管違建數量、規模分類,俟第一階段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
2.拆除方式:
工務局經確認後,交由拆除大隊辦理拆除(三十日內拆除完成),未成立拆除大隊前由工務局招標委外拆除(無期限限制,但須於14日內完成上網公告程序)。
連江縣違章建築分類分期查報拆除計畫
- 200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