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監造費已含括管理費用,監造單位須全程監督

  • 2006-02-21
 【本報訊】有關監造人員是否需全程在場監造疑義,縣府工務局表示,監造費用均已含括派駐工地人員直接薪資及相關管理費用,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全部分,委辦監造單位其派駐現場人員應全程監督,以確保品質。
 工務局指出,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明定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施工監造」技術服務之項目如下:一、派遣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監督、查證廠商履約;二、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四、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五、督導及查核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品質管理工作;六、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另外 ,依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意涵,監造費用均已含括派駐工地人員直接薪資及相關管理費用。
 工程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如埋入物及混凝土澆置等作業,對於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影響甚鉅,依委辦監造契約及現行相關法令,委辦監造者須負起品質及安全相關責任,尤其混凝土澆置作業,如有疏失,輕則影響使用功能,重則影響安全,而澆置作業亦為屢次勞安事故發生頻率最高之時機,監造人員更應全程在場監督檢查,以維施工安全及品質。
 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全部分,委辦監造單位其派駐現場人員應全程監督,以確保品質。如監造者違反上開規定,主辦機關除應依約逐日扣減其服務費用,並應檢討其責任或予以撤換;如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另得依政府採購法、建築師法或技師法等規定,追究監造人之民事、行政與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