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年開始,新建的違建有明顯的趨緩下來,近日正積極宣導的縣府工務局強調,落實「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則」,依據該原則,縣府對於當前之違章建築,衡酌實際情況,認為情節輕微者,宜於暫緩處理,此為行政上之權宜措施,但該原則也不作為各項構造物建造或使用許可之依據。
工務局指出,依據查報作業原則,現階段要管理的違章建築,主要分成兩種類:
一、既存違章建築:即自治條例發布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物。
二、舊有房屋:本縣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物。
針對這些違建,縣府將有下列三項處理權責及程序:
一、查報工作:違章建築查報由各鄉公所指定人員辦理。
二、勘察認定:違章建築勘察認定由縣府工務局員辦理。
三、拆除工作:違章建築拆除工作由縣府拆除大隊負責辦理,未成立拆除大隊之前,由工務局年度編列預算公開招標辦理。
而在既有違章建築修繕涉及新違建查處原則方面,既有違建未屆處理計畫拆除期限前,在原規模(同舊有房屋規定)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既有違建之修繕,應經縣府工務局核發修繕證明後始得動工;修繕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個月,逾期失效。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得延長二個月。至於民間許多自治條例發布後,正在施工已完成部份結構體之違章建築,得依下列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一、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一樓,不適用本自治條例罰款規定。
二、超出一層樓並已完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兩公尺半以上者,准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但豎立鋼筋不得視違建柱。
工務局指出,現階段是嚴密防堵新違建的成立,宣導舊違建的合法化,也呼籲地區民眾密切配合遵守,慢慢建立建築物的秩序。
違章建築查報 工務局:情節輕微者 暫緩處理
- 200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