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工務局提供
一、建築物外牆開口或陽台及位於一樓防火間隔牆(巷)外緣裝設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暫免查報。
二、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原有閣樓者不得再設置。該層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超過三公尺者以加高論,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人字型屋頂,在不加高、面積不擴大原則下,按原形狀修建,暫免查報。
三、建築物外牆外緣搭蓋之雨庇,其淨深在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且非使用永久性建材者,暫免查報。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比照前款辦理。
四、伸縮性活動式棚架,比照前款辦理,惟開展後在一樓者逾九十公分,二樓以上逾六十公分者,即予查報罰款。
五、以竹、木、金屬等臨時性建材搭建之花架,無壁體、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如設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應取得約定專用權)
六、家庭用規模之分離式冷氣機、排風管或冷卻水塔等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體積在○•五立方公尺以下者,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
七、營業性排風管及排煙油設備,其斷面積未超過○•二平方公尺者,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
八、既有圍牆改為可啟閉之出入口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九、違建作為營業性廚房使用者,一律查報罰款。
十、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
十一、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寬度在二公尺以下,無壁體並以非鋼筋混凝土造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二、設於法定空地(不含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之假山水等景觀設施,免予查報。
十三、法定空地上(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欄柵式圍籬,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四、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五、架設碟形天線,其直徑未超過三公尺,高度未超過九公尺,如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免予查報。但不得設置於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範圍內。
十六、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及一樓平台加設鐵捲門或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
十七、貨櫃或車體開有門窗,且定著於一定處所作為居室使用者,視為違建查報處理,惟施工工地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十八、領有使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在未增加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情形下,加設門窗或外牆,免予查報。
十九、禽、家畜棚舍及鴿舍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開放空間。
二十、未設通往屋頂平台樓梯間之合法建築物,增設樓梯間(屋頂突出物),拍照列管,暫免查報,但不得做為居室使用。
二十一、因施工損鄰,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因施工損鄰案者,須本府工務局協調有案,或承建人、監造人向該局報備有案者,並經提出該局核准備查有案之鑑定單位,鑑定證明該受損建築物有構造安全之虞,必須拆除重建者,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依原規模修復或修建。
新建之一般性違章建築查處原則
- 200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