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灣業務費 限靠泊商港小客貨船

  • 2006-02-23
 【本報訊】連江縣港務處依港務法,日前預先宣告四月一日起,要針對地區各商港開徵「港灣業務費」,處長王詩乾表示,民間業者反應是可預期的,在開徵之前廣納各方意見也是他的本意,至於民間所質疑「港灣業務費」之法條引用可能有誤的問題,他表示會與交通部法政單位研究後,再提出完整的答覆;開徵是為以符合中央法令規範,而港灣業務收取費用表及計算方式,也會擇日公告及告知各船主。
 港務處預先宣告開徵「港灣業務費」,北竿小貨船業者也是立即反映說「吃不消」,他們說,地區都是小本生意的小商船及小客船,當然能省則省,但商港法規範是五百噸以下的船隻以五百噸計算,須繳交一萬三千八百三十元,而且每個月都要徵收,一年高達十六萬五千餘元,不是筆小數目。
 徵收政策宣告之後,即有民眾反映指出,使用者付費是趨勢,也支持合理收費,但請「合法」,因為「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商港管理機關應就入港之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服務費,但下列商港免予收取:依離島建設條例由中央政府或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興建者、公私事業機構自行投資興建者。若確實要開徵,收費及計價方式也希望能提早公告,以便船主提早準備。
 港務處則回應指出,地區從未開徵過商港服務費,而是依商港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收取之港灣業務費包括一般船舶碼頭碇泊費、曳船費、帶解纜費、垃圾清理費。
 港務處進一步指出,港灣業務費目前是針對小客、貨船靠泊「馬祖福澳國內商港」部份,及馬祖區漁會前面五處船席位置收費,而停泊在漁港區內小船不計算;該處也另將擇日公告及行文各船主,並附上港灣業務收取費用表及計算方式辦法一份告知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