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於廿三日召開第十五次會議,會中針對「九十四年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結果」進行檢討,並重申離島一般性建設計畫,均應由各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具離島特殊性之計畫,才得由離島建設基金補足;對於已獲得補助款之計畫,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加強計畫之查核,以確保工程進度與品質。
行政院經建會表示,離島建設基金是於民國九十年設立,基金總額三百億元,並將分十年撥入,截至九十四年底止,基金來源包括國庫撥入一百六十億元及利息收入二億元,共計一百六十二億元,該會已按工程實際進度,撥付離島建設補助計畫一百三十三億餘元,未來將持續朝離島永續發展之方向,加強規劃投融資等收益性運用項目,俾使離島建設基金循環永續運用。
另為加速離島縣市政府自償性公共建設之推動,會中亦討論通過「離島建設基金投資、融資作業簡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為離島縣市政府(含其所屬機構)提出融資申請案件,原除了離島建設基金審議外,尚須洽承辦銀行審查,並透過該銀行進行資金貸放,修正為由離島建設基金審議通過後,直接貸予離島縣市政府,以減省銀行處理成本等加碼利率;未來離島縣市政府融資申請案件之作業將較為簡便,融資利率亦將更為優惠。
經建會也表示,目前「九十五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已匡列融資額度為十七億元,將自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開始實施,預料可吸引離島縣(市)政府及民間業者參與離島投資開發,活絡當地經濟活動,進而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如有疑問可逕洽該會財務處鄧小姐,電話(02)2316-5470。
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議 一般性建設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200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