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宿管理辦法」

  • 2006-03-14
 民宿的意義為何?要符合那些條件才能申設民宿?申請時又要附那些文件?
 為了提振國內觀光景氣,發展民宿旅遊,中央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製訂公布「民宿管理辦法」。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為: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
 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民宿的意義為何?在「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即說明「民宿」的定義與精神:「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因此,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景觀、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可以說是民宿的最主要特色。
 民宿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民宿的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一、風景特定區;二、觀光地區;三、國家公園區;四、原住民地區;五、偏遠地區;六、離島地區;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九、非都市土地。
 民宿的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
 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客房數五間以上、十五間以下,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屬於所謂的「特色民宿」。縣府將組成委員會針對經營者所謂的「特色項目」進行審查,其重點包括建築、景觀、經營管理及其他。其中「建築」的審核依據包括是否具地方建築特色、是否為既有傳統建築再利用案例等。「景觀」的標準包括是否具有歷史風貌及人文景觀、所在地的整體資源是否豐富等。「經營管理」的審核依據包括經營者是否具相關訓練證照、是否訂有旅客須知或使用手冊等。「其他」項目則包括是否供應風味美食餐、是否能讓遊客參與體驗地方文化、產業特色等。
 有關民宿的「消防安全」,在「民宿管理辦法」中規定,規模在五間客房以下的民宿,必須符合以下標準:一、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三、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關於「經營設備」,也有以下規定:一、客房及浴室應具良好通風、有直接採光或有充足光線;二、須供應冷、熱水及清潔用品,且熱水器具設備應放置於室外;三、經常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避免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四、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民眾如果有意經營民宿,除建物需符合登記條件外,還應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申請登記條件包括: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包括金門在內的偏遠地區,則允許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者不在此限;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四、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至於需檢附文件計有:一、申請書;二、申請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五、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為確保旅客安全,「民宿管理辦法」中也規定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