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載四歲以下幼童 請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 2006-04-04
 【本報訊】為了保護兒童行車安全,連江縣政府交通局呼籲家長應重視兒童的安全保護,小客車搭載四歲以下幼童時使用兒童安全座椅。附載車上幼童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座椅者,將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交通局表示,小客車附載幼童應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交通局表示,事故傷害長期以來一直是台灣兒童死亡的頭號殺手,台灣平均每天有三點八個兒童死於意外傷害,而其中交通事故又是居於事故傷害中的第一位,因此在整體的交通環境上,兒童的被妥善照顧是被忽略的。
 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可有效降低兒童車禍傷亡率70%,根據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的調查報告指出,美國在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情形下,可有效降低兒童在車禍撞擊後意外傷亡達70%以上,並且未乘坐安全座椅的嬰幼兒,傷害程度是有乘坐安全座椅的八倍。
 交通局指出,在歐美及日本等已開發國家,對於嬰幼兒行車的安全保護觀念,早已落實在每個家庭中,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風氣更是十分普及,在家長的認同與落實下,將能有效降低兒童交通事故發生率,確保國家未來主人翁安全成長。
 小客車附載車上幼童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座椅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駕駛人五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