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遏阻非法聘雇外勞,勞委會要求各縣市政府,四月二十日起嚴加查緝並重罰。根據勞委會公佈的「重罰」原則,民眾雇用一名持假居留證的外勞做看護,期間超過半年,或雇用於從事營利性工作時間達三個月,雇主處以最高額度罰款七十五萬元。
針對雇主聘用非法外勞,勞委會職訓局訂頒「最高罰鍰額度的行為樣態」,把雇主分成一般民眾的「自然人」,與公司、行號、工廠等「法人」兩類;雇用動機分為「故意」或「過失」;雇用目的分「營利」、「非營利」。再依雇用人數、雇用期間,按比率訂出三十六種非法雇用外勞的行為。
勞委會舉例,民眾明知雇用的外勞是非法入境或逾期停留,仍故意聘用,並從事販售、餐館、製造等營利性工作,只要雇用一名而期間超過一個月,就要重罰七十五萬元。若工廠、公司等單位故意聘用非法外勞,只要雇用一人、超過十五天,就符合重罰樣態。
所謂「過失」聘用非法外勞,是指外勞持用假造證件,讓雇主一時間無法辨識。但雇主不能就此不管,還是要向警政機關查證,但這部分的期間訂得比較寬。例如,民眾「過失」聘用一名非法外勞,只從事非營利性的看護、幫傭工作,聘用期間寬限為一百八十天,超過者才重罰;若公司行號「過失」聘用一名非法外勞,也從事非營利性工作,超過九十天重罰。
任何民眾或人力仲介公司,只要故意介紹外勞非法為其他人工作;或媒介二名以上非法外勞,不管動機是故意或過失,都要處五十萬元罰款。
根據勞委會統計,目前在台行蹤不明的外勞二一六七九名,其中越南籍占最多,高達一二○七九名,依序是印尼籍三七四九名、菲律賓籍三二二五名,泰國籍二六○九人。
20日起加強查緝雇非法外勞 最高可罰75萬元
- 200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