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營業 每月貨物交易六萬元以上須課稅

  • 2006-04-18
 【本報訊】利用網路從事營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近年來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及經濟發展,家中擁有電腦者相當普遍,再加上國人生活步調忙碌,消費型態已逐漸改變,運用電視及網路購物成為新興之消費行為。尤以網路交易拉近了時間與空間的距離,提供更便利的服務,更為時下年輕人之創業途徑,其中不乏因此獲利豐富者;然而一般民眾常誤以為在網路上交易銷售貨物之所得非屬課稅範圍,或認為網路世界如此之大而存僥倖心理,故未主動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該處指出,最近有接獲民眾檢舉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而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按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如果每月銷售貨物未達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三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且不須課徵營業稅,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上述金額,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
 該處籲請網路交易營業人注意,如有上開應課徵營業稅情形者,應主動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日後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對於想藉此創業者,應事先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