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凡是異國婚姻夫妻者,在我國境內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與國內一般夫妻報稅相同,均應合併申報,也可列報免稅額。
台灣郎迎娶大陸新娘、越南新娘等外籍人士,越來越普遍。據內政部統計,截至去年十二月底止,外籍與大陸配偶在台總人數高達三十六萬九千人,以致最近各國稅局常接到異國婚姻夫妻打電話詢問如何報稅問題。
國稅局說,納稅人本人與外國籍配偶,均屬我國境內居住者,是指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者,這種異國婚姻夫妻的各類所得,應合併申報,也可列報免稅額。
此外,納稅人本人為境內居住者;但外籍配偶,非屬我國境內居住者,也就是說,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天者,所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擇一課稅。
(一)外籍配偶與本人,可合併申報,並得減除相關免稅額、扣除額。
(二)不與納稅人本人合併申報,且不得減除相關免稅額、扣除額。
因此,外籍配偶取得的各項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應由扣繳單位(任職公司)給付所得時,依規定就源扣繳二○%。
若是外籍配偶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如房屋買賣、高爾夫球買賣)、其他所得(如職委會的福利金、拆遷補償金等)等,應在申報期限內報稅。
若是在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外籍配偶應在離境前向國稅局領取外僑申報書單獨申報。因此不再併入納稅人本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異國婚姻國境內住滿183天 可列舉免稅額
- 200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