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完成三讀 離島建設基金新增決議 要求政院補救

  • 2006-07-01
 【本報訊】立院臨時會正式閉會,昨天完成三讀的預算案,與馬祖有關的聚落保存、古蹟整修、下水道、寬頻管道建置經費通過外;攸關金、馬、澎的離島建設基金三十二億餘元照列,並新增決議一項,對地方補助短差將可挹注,也是地方府、會及立委共同努力,以及院長王金平相挺;另外,兩岸關係條例第九條修正,台灣公務員十等以下未涉及國安機密者不需向內政部專案申請,對所有公務員是重大突破,也有利於未來小三通擴大實施。
 根據曹爾忠國會辦公室提供新聞稿表示,立法院第六屆第三會期第一次臨時會,從六月十三日起至三十日止,經過朝野熱烈攻防後,完成了諸多重要議程;除了社會大眾關心的罷免總統提案,未獲三分之二以上立法委員同意,未能通過成案外,順利完成朝野協商或透過協商後採取表決方式的三讀程序。
 與馬祖有關的「95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及「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預算案」等四項預算案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案」等,其中包含國營事業有關馬祖地區油、電建設及補貼經費。
 在擴大公共建設部分計有:
一、 交通部所屬「台灣歷史文化新風貌保存」馬祖聚落保存七千萬元。
 二、文建會所屬「國際藝術及流行音樂中心科目」。項下「重要古蹟整修」馬祖二千五百萬元。
 三、內政部所屬「M臺灣計畫—寬頻管道建置」八百五十萬元。
 四、內政部所屬「下水道管理業務」三千一百萬元。
 離島建設基金經費三十二億二千九百八十萬元照列。
 新增決議一項:
 離島建設基金的使用分配方式,九十五年做了重大的改變,原列補助馬祖、金門、澎湖等基金項目多數均被排除未能納入,嚴重影響離島的建設與發展,爰要求行政院:
 --應延後一年或漸進實施,不能影響離島的建設與發展。
 --建請於九十六年度編列預算時,應統一恢復基金成立前各部會補助馬祖、金門、澎湖等離島預算科目,納入九十六年度概算編列,避免脫節。
 --新增補助離島事項,併入臺灣地區各預算科目辦理,各部會對於地方政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考量。
 --請行政院協調各部會,以九十五年度中央對地方補助計畫之結餘款,優先補助離島地區本年離島建設預算之差額十九億餘元。
 另通過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如下:
 一、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九條(第三項)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對所有公務人員而言這是重大的突破,也有利於擴大小三通的實施。